地方政府儲能設置補助相關參考
在2021年新公布的政策中,針對電力用戶與台電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容量,其契約容量大於5000kW以上(5MW),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並要求五年內設置至少契約容量10%
(約500kWp)的綠能。
縣市 |
類型 |
補助辦法 |
補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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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儲能系統 |
111年度新北市 企業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 |
本計畫預算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示範場域須為本市轄內契約容量51kW以上800kW以下之電力用戶且具備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儲能系統及能源管理系統設置能力。
◆補助項目設置規格條件: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由申請人出資建置,且示範場域裝置容量達100kWp以上。
- 儲能系統:示範場域裝置容量達50峰瓩時(kWh)以上。
- 能源管理系統:至少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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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
儲能設備暨電力交易 |
111年度儲能設備暨電力交易示範案場補助計畫 |
每案如儲能設備設置容量大於2,000kWh,每案最高補助得提高至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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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南 市 |
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 |
111年度 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 1.5 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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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市 |
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 |
108-109年度 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裝置容量 1 峰瓩以上,並裝設每峰 瓩 1.5 度以上之儲能設備容量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3 萬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 60 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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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設備 |
已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 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設置儲能設備 容量每度補助新臺幣 5
仟元,不足1度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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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補助為概述,詳情請以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太陽能光電中央及縣市政府相關補助計畫
縣市 |
類型 |
補助辦法 |
補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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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臺北市111年度
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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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補助預算總額度:新台幣46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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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自111年3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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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基金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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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東 縣 |
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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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及對象:
-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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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栗 縣 |
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
111 年度 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
補助基準:
- 設置總設置容量在 10 瓩(含)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 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 元。
- 設置總容量逾 10 瓩,且在 30 瓩(含)以下者,其 10 瓩以下部分依前 項規定補助;逾 10 瓩部分,每瓩補助 3,000 元,至多補至
30 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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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補助為概述,詳情請以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相關條例資訊
類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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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陽光屋頂政策 |
經濟部能源局 101 年起全力推動「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採用固定躉購費率之購電政策,積極發展太陽光電應用,共同打造低碳家園。
透天住宅、公寓、公有 廳舍、廠房或農業設施等屋頂皆為良好設置太陽光電之場所。依規定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政府保證以 20
年固定費率收購其產生之電能。
民眾可以自行設置或出租屋頂方式投入,除有購電或租金之收入外,並可降低頂樓室溫 2~3℃,減少冷氣負載用電,達到節省用電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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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各年度太陽能賣電價格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民國98
年通過後,再生能源係透過電能躉購制度推動,每年由經濟部邀集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審訂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確保再生能源設置者得以獲取正當合理之報酬,健全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台電依法收購民間再生能源,這項收購的費率稱為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8年6月通過)認定之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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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有關於太陽能相關資訊 |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
為協助台商順利返台投資,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實施期程為3年(108年至110年),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積極協助台商回台投資,進而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形塑完整的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以厚植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實力,增加經濟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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